(2014)秦民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邵×与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秦民初字第196号原告邵×,女,197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辛××,男,197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邵×诉被告辛××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邵×于2014年4月21日以被告下落不明、离婚的条件不成熟为由,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邵×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邵×负担。审 判 长 潘小林代理审判员 邵文霞人民陪审员 张英霞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云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