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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秦民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邵×与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秦民初字第196号原告邵×,女,197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辛××,男,197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邵×诉被告辛××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邵×于2014年4月21日以被告下落不明、离婚的条件不成熟为由,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邵×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邵×负担。审 判 长  潘小林代理审判员  邵文霞人民陪审员  张英霞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云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