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初字第1016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赵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新民初字第1016号原告赵某。被告王某。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原告赵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并于2013年12月25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应诉、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诉称:其与被告王某于××××年××月份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长子,取名王某甲,××××年××月××日生育次子,取名王某乙。由于双方婚前没有更好的互相了解,婚后常因家庭琐事争吵不断。被告对原告漠不关心,且莫名其妙的对原告谩骂。为了孩子,原告多次规劝被告结束这无休止的谩骂生活,但被告不仅不听劝阻,反而变本加厉,使得家人几乎每天都在争吵中生活。更为严重的是,被告游手好闲,无所事事,并多次触犯国家法律。2007年被告因盗窃罪被郑州市铁路公安分局行政拘留10天。2010年因销赃被新乡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3年10月份又因盗窃罪被新乡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现被关押在焦南监狱。原告认为被告多次违法犯罪,进一步导致双方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依法判决。被告王某辩称:为了两个孩子,不同意离婚;认为双方感情未彻底破裂,起诉书上说的理由不充足,其对原告有很深的感情。原告提交的证据有:结婚证一份。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材料。经庭审质证,被告王某对原告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及庭审调查,本院可以认定以下案件事实:原告赵某与被告王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长子,名叫王某甲,××××年××月××日生育次子,名叫王某乙。两个孩子现均跟随赵某一起在原、被告家中生活。原、被告双方曾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王某因盗窃罪于2013年10月份经新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现在焦南监狱服刑。本院认为:离婚以夫妻感情破裂为要件。原、被告双方曾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称其对原告有很深的感情,请求原告不要离婚,并当庭保证要好好改造,争取早日出狱,改掉全部的不良习惯。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有十四年的感情,且育有两子,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为了孩子和家庭,应当给被告,也是给双方一次重新和好的机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赵某与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曾俊道审 判 员 李正杰代理审判员 吕海玲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马文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