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集执行字第703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厦门禾火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许金花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禾火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许金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集执行字第703号申请执行人厦门禾火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226-230号3A65室,组织机构代码55620956-3。法定代表人郑玉清,总经理。被执行人许金花,女,汉族,1972年10月16日出生,住厦门市集美区锦园村九组锦东路***号,公民身份号码3502111972********。申请执行人厦门禾火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许金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集民初字第30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许金花人民币55725元(包括本金55000元、执行费725元)和加倍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财产。查封、扣押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连品方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亚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