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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商初字第245-1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顾廷旭、陈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顾廷旭,陈杰,顾玉光,倪福刚,李玉堂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商初字第245-1号原告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城龙泉路西侧。法定代表人郭生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纪德建,公司职工。被告顾廷旭。被告陈杰。被告顾玉光。被告倪福刚。被告李玉堂。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顾廷旭、陈杰、顾玉光、倪福刚、李玉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五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顾廷旭、陈杰、顾玉光、倪福刚、李玉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维堂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海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