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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唐民二终字第625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李卿海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南支公司、赵海滨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南支公司,李卿海,赵海滨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唐民二终字第6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南支公司。地址:滦南县城西环路西侧。负责人许玉青,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英,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卿海。委托代理人张伟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海滨。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南支公司因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2013)滦民初字第48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楚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还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2013)滦民初字第481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南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256元,退回上诉人。审 判 长  吴利民代理审判员  杨 柳代理审判员  赵君优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