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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1800号

裁判日期: 2014-04-20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侯建渝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侯建渝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1800号罪犯侯建渝,男,197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九龙坡区人,现于重庆市渝西监狱服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9日作出(2011)九法刑初字第009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侯建渝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至2014年11月29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西监狱于2014年4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建议称,罪犯侯建渝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侯建渝,在服刑期间,获三次记功。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主管民警证实材料、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侯建渝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完成生产任务好,并获得记功等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侯建渝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蒲宏斌审 判 员  李 庆代理审判员  吴宝山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袁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