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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粤高法立民终字第647-707号

裁判日期: 2014-04-20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张玉珍,冯国标与博罗县石湾金华(亚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博罗县石湾镇南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傍英,胡桂连,林国雄,陈少冰,何明远,雷影芝,许佩玲,叶燕勤,周凤英,朱志明,黄国柱,江锦尼,彭树平,彭方桂香,陈继良,叶妙莲,潘永权,高焕兰,陈永华,余翠萍,陈志雄,叶江发,霍厚发,蔡秀银,方根基,朱志钧,范国民,黎国强,刘少敏,刘少玲,吴煜南,邓妙媚,赖庆贻,容富联,李家伟,关飘,苏瑞美,陈树全,叶贞,叶丽芬,郭金燕,张福光,张玉珍,冯国标,吴兆伟,叶惠霞,杜慧儿,赵美英,梁惠珍,赵福光,赵美娣,赵美玲,黄乃铛,欧家祥,李桂虹,刘赖雪卿,刘伟达,何勤超,萧亦欢,马文骏,马晓雯,黎锦辉,梁燕萍,郭康华,张荣银,李文韶,李成珏,崔耀江,何妙娟,鲍汉基,张玉琼,林颂年,顾詠嫦,何如海,梁礼邦,李莲燕,黄健邦,胡燕珊,谭润霖,何群娣,周根稳,童伟健,叶志辉,麦莲娣,博罗县石湾金华(亚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博罗县石湾镇南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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