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襄新民调确字第00623号

裁判日期: 2014-04-20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张某与张某劳务纠纷一审 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襄新民调确字第00623号申请人张某申请人张某,男,198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牛首镇兴隆村*组。公民身份号码为4206211982********。本院于2014年4月18日受理了申请人张某与张某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后,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邓新忠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张某、张某因劳务合同发生纠纷,双方于2014年4月18日自愿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张某承诺在2014年4月28日前支付张某劳务费1300元。待款项付清后,双方不再为该劳务费发生任何纠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某、张某系为解决纠纷而自愿达成上述协议,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人张某、张某因劳务合同发生纠纷达成的调解协议予以确认。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邓新忠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肖玉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