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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昭阳法执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4-04-2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石庆友申请执行石庆才共有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庆友,石庆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昭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昭阳法执字第49号申请执行人:石庆友、男、1949年4月22日生、汉族、昭阳区人、中专文化、昭阳区疾控中心退休职工、住昭阳区建设南街***号。被执行人:石庆才、男、1958年10月24日、汉族、昭阳区人、小学文化、昭通市皮革厂退休职工、住址同上。石庆友申请执行石庆才共有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已执行移交房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昭中民二终字第5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荣辉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冯权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