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老河口民调确字第00364号
裁判日期: 2014-04-20
公开日期: 2014-10-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恒华、老河口市二医院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恒华,老河口市二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老河口民调确字第00364号申请人刘恒华。申请人老河口市二医院。委托代理人齐某,系该院工作人员。本院于2014年4月14日受理了申请人刘恒华、老河口市二医院关于确认老河口市医疗调解委员会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程勇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申请人刘恒华、老河口市二医院提出的申请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刘恒华和老河口市二医院的确认申请。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 勇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学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