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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老河口民调确字第00364号

裁判日期: 2014-04-20

公开日期: 2014-10-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恒华、老河口市二医院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恒华,老河口市二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老河口民调确字第00364号申请人刘恒华。申请人老河口市二医院。委托代理人齐某,系该院工作人员。本院于2014年4月14日受理了申请人刘恒华、老河口市二医院关于确认老河口市医疗调解委员会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程勇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申请人刘恒华、老河口市二医院提出的申请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刘恒华和老河口市二医院的确认申请。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 勇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学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