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四刑终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4-04-20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被告人董德军故意杀人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德军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四刑终字第35号原公诉机关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董德军,男,1986年4月5日生于吉林省公主岭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公主岭市。因涉嫌故意杀人,于2013年3月18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公主岭市看守所。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审理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董德军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4年2月28日作出(2014)公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董德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宣判后,被告人董德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董德军犯故意杀人罪(未遂)适用法律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4)公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公主岭市人民法院重审。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家外审 判 员 汪建平代理审判员 于 亮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郑金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