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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徐民终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4-04-20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徐莉与徐州奥斯维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徐民终字第5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奥斯维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庄建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亚威,江苏大运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伟,江苏大运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莉。委托代理人刘志勇。上诉人徐州奥斯维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邳州市人民法院(2013)邳商初字第044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州奥斯维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回上诉。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徐州奥斯维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州奥斯维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772元,减半收取386无,由上诉人徐州奥斯维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单    雪    晴代理审判员 张蕾代理审判员秦国渠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鲁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