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周民初字第00258号
裁判日期: 2014-04-20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杨某丙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杨某丙
案由
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初字第00258号原告杨某甲。法定代表人:杨某乙,系原告之父。委托代理人:王某,陕西省周至县148法律服务所。被告杨某丙。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甲与被告杨某丙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某甲负担。审 判 长 刘彩虹代理审判员 何有涛人民陪审员 刘国栋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佳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