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满执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4-04-20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满城联社与张万记、许昆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满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万记、许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满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满执字第49号申请执行人满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张万记、许昆。本院在执行满城联社与张万记、许昆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10万元,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满城县人民法院(2013)满民初字第78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维审 判 员 朱连弟代理审判员 米秋合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