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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满执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4-04-20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满城联社与张万记、许昆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满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万记、许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满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满执字第49号申请执行人满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张万记、许昆。本院在执行满城联社与张万记、许昆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10万元,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满城县人民法院(2013)满民初字第78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维审 判 员  朱连弟代理审判员  米秋合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