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江西民初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4-04-20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刘桂荣与李文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桂荣,李文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江西民初字第275号原告刘桂荣,女,59岁,汉族,通化县人,现住通化县。委托代理人刘长禄,男,50岁,汉族。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收法律文书。被告李文生,男,其他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桂荣诉被告李文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桂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保全费90.00元返还给原告。审判员 张晓云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修承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