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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桦法执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4-04-20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岳俊涛与被执行人邢季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俊涛,邢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桦法执字第68号申请执行人岳俊涛,身份证号码230826197601030611,男,1976年1月3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桦川县悦来镇。被执行人邢季,身份证号码23082619711130005X,男,197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桦川县悦来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2014)桦民初字第23-1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申请执行人岳俊涛与被执行人邢季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于2014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邢季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被执行人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2014)桦民初字第23-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沈利人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天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