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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岳池民初字第1697号

裁判日期: 2014-04-20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蒋某某与彭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彭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岳池民初字第1697号原告蒋某某,女,生于1988年4月20日,汉族,农村居民。被告彭某甲,男,生于1986年10月3日,汉族,农村居民。原告蒋某某诉被告彭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舒孝焰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某某、被告彭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蒋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在外打工相识而自由恋爱,并于2007年同居生活,2008年5月19日生育一女取名彭某乙。2012年5月4日补办结婚手续。共同生活中双方经常为小事吵闹打架,生育女儿后,被告重男轻女,经常无故打骂原告,原、被告于2012年补办结婚证后便分居生活至今。原、被告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诉来法院请求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被告彭某甲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也没有分居生活,只是为了生计双方各在一方务工。没有打架,只是有过争吵,更没有重男轻女。同时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在外打工相识而自由恋爱,并于2007年同居生活,2008年5月19日生育一女取名彭某乙。2012年5月4日补办结婚手续。共同生活中,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发生吵闹。原告遂以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请求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虽生活中时有吵闹,只要夫妻相互信任,相互谦让,是完全能够和好的。原告起诉离婚,未举出充分证据证实其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蒋某某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舒孝焰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仁登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