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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执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4-04-2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朱绪法与新乡市齐鑫塑料工艺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绪法,新乡市齐鑫塑料工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新法执字第181号申请执行人:朱绪法被执行人:新乡市齐鑫塑料工艺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红民一初字第89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新乡市齐鑫塑料工艺有限公司GQX757汽车一辆。执行员  李小圣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庆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