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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民瓦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4-04-20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李桂英诉贾铁生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英,贾铁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临民瓦初字第8号原告:李桂英,女。被告:贾铁生,男。原告李桂英诉被告贾铁生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桂英、被告贾铁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桂英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于1994年2月21日办理了结婚登记,二人均系再婚。婚后因为原告与被告子女关系不和,一直存在摩擦。2001年8月,原告实在无法在被告家生活,只身到深圳跟随儿子生活至今,期间双方未有联系。听说被告在原告离开一年后再续配偶,后因不明原因离开。2001年春节,原告回老家过年,双方协议离婚,未达成一致意见。2013年3月,原告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现再次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贾铁生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原告离家多年,对我感情造成伤害,原告虽说把我的钱拿走,我也不说什么,你说去儿子那看望孩子,我一问是不想过了。我这么多年也经常照顾你,你说欠别人钱,我也给你还了。儿子结婚,女儿到厂里上班我也都支援了,现在你说离婚,给我钱的话我同意离婚,否则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94年经人介绍认识。1994年2月2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无子女。原、被告双方均属再婚。原告称2001年8月离开被告家后两年曾回来与被告协商离婚未果,之后未与被告共同生活过。原告曾于2013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过离婚诉讼,临颍法院作出(2013)临民瓦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另查明,临颍县民政局所出具的婚姻登记证明中的贾铁生系本案被告。本院认为:感情是婚姻关系存续的基础,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判决离婚与否的标准。双方均系再婚,且原、被告分居时间较长,原告曾于2013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依法判决不准予原、被告双方离婚。双方本应当加强沟通,互谅互让,增进夫妻感情,现原告再次提出离婚,足以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对于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发生的财产来往,系双方自愿,被告称给原告的有钱要求原告返还,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李桂英和被告贾铁生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桂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石 磊代理审判员  周亚莉人民陪审员  乔广磊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祝小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