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宜刑执字第00788号
裁判日期: 2014-04-20
公开日期: 2014-05-09
案件名称
陈丛平减刑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丛平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宜刑执字第00788号罪犯陈丛平,男,197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安徽省九成监狱管理分局孟湖监区十分监区服刑。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1日作出(2012)镜刑初字第001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丛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4月24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11月29日起至2016年11月28日止)。现执行机关安徽省九成监狱管理分局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九成监狱管理分局以陈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经审理查明:该犯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在从事箱包劳动中服从分工,听从安排,不怕苦、不怕累,保证产品质量,完成或超额完成任务。为此,该犯还受到计分考核记功1次,表扬1次的奖励。2013年7月该犯因在中期评估中下降一个档次被扣1分。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罪犯减刑审核表、生效裁判文书、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计分考核兑现奖励审批表、罪犯“三课”学习鉴定表及个人小结、证明等材料。以上证据,均经查证属实,据以作为对罪犯陈丛平减刑一案定案的依据。本院认为:罪犯陈丛平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该犯未执行财产刑,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丛平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1年11月29日起至2016年6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庆华审判员 王 萍审判员 程 非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