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宜刑执字第00717号

裁判日期: 2014-04-20

公开日期: 2014-05-09

案件名称

吴多旺减刑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多旺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宜刑执字第00717号罪犯吴多旺,男,195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池州市人,小学文化。现在安徽省九成监狱管理分局马家湖监区七分监区服刑。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7日作出(2009)贵刑初字第0103号刑事判决,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吴多旺有期徒刑六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8月24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9年4月19日起至2015年4月18日止)。现执行机关安徽省九成监狱管理分局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九成监狱管理分局以吴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该犯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在鞋业生产劳动中服从分工,保证产品质量,超额完成任务,该犯劳动表现获民警一致好评。为此,该犯受到计分考核记功2次,表扬2次的奖励。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计分考核兑现奖励审批表、罪犯“三课”学习鉴定表及个人小结、证明等材料。以上证据,均经查证属实,据以作为对罪犯吴多旺减刑一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罪犯吴多旺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多旺减去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庆华审判员  王 萍审判员  程 非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 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