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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庐江执字第00250号

裁判日期: 2014-04-2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张鑫与黄世元追偿权纠纷划拨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鑫,黄世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庐江执字第00250号申请执行人:张鑫,男,196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执行人:黄世元,男,196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3)庐江民二初字第004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黄世元银行存款1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靳真卫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延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