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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蒲法执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4-04-20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司振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司昌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司振东,司昌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蒲法执字第00023号申请执行人司振东,男,197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单县谢集乡郝庙行政村司楼村**号。被执行人司昌东,男,1980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山东省单县谢集乡郝庙行政村人。现住蒲城县陈庄粮站(陈庄火车站西,老粮站)木材加工厂。司振东申请执行司昌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蒲城县人民法院(2014)蒲民初字第0023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执行中司振东等十四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位于蒲城县陈庄粮站木材加工厂库存方木13000根(50公分至1米规格),精品木锨把(140公分、150公分规格)7000根。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牛祥景于2014年1月26日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可供执行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提出书面异议申请。经本院召开听证会,于2014年1月28日作出蒲法执字第0001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案外人牛祥景的异议申请。案外人牛祥景对该裁定不服,于2014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现该案正在审理期间,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蒲城县人民法院(2014)蒲法执字第00023号案件中止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建民审判员  孙百顺审判员  梁润恒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唐树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