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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三刑执字第1187号

裁判日期: 2014-04-20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许某杰非法拘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许某杰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三刑执字第1187号罪犯许某杰,男,199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七监区服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4日作出(2013)三少刑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某杰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12年6月23日起至2014年6月22日止),附民事赔偿人民币10753元(已赔偿1万元),宣判后,同案犯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4日作出(2013)闽刑终字第293号刑事裁定,维持对原审被告人许某杰的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9月26日入监服刑。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4年4月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0月至2014年2月考核达标累计0.8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许某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许某杰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自2012年6月23日起至2014年4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张  金  生审判员 兰  峻  锋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少君(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