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棣民初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4-04-20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战术英与王金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战术英,王金题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棣民初字第228号原告战术英。委托代理人孙峰,无棣秉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王金题。原告战术英与被告王金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21日、2014年4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战术英及其委托代理人孙峰,被告王金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战术英诉称,2013年9月3日7时00分许,我由北向南靠路西骑电动车行驶,被告王金题驾驶鲁M×××××号三轮车由南向北逆向行驶,与我驾驶的电动车相撞,致我严重受伤。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我车辆损失、交通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生活费、补血费、精神损伤费、二次手术治疗费等共计30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王金题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事故发生时我驾驶的鲁M×××××号三轮汽车在大济路西侧头南尾北停着,原告由北向南行驶,撞到我车的后面。事故发生后,我拨打了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把原告送往医院,做了全面检查,垫付了医疗费。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3日7时00分许,被告王金题驾驶的鲁M×××××号三轮汽车,在大济路无棣县信阳镇政府路口,与原告战术英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战术英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由于双方对事故发生经过反映不一致,且现场无监控设施,交警部门无法查清事故发生的原因,对该事故未作责任认定。原告战术英受伤后,在无棣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7天,支付住院治疗费用6317.7元,门诊治疗费用1349.1元,共计7666.8元。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本院委托滨州无棣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于2014年3月8日,对原告战术英的伤情等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为:战术英右尺骨鹰嘴骨折,内固定术后遗留右肘关节屈曲不达功能位,伸轴位畸形,致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系拾级伤残;院内护理需2人,院外需1人护理50日;治疗终结时间自受伤之日起3个月;二次手术取内固定综合费用伍仟元。另查明,被告王金题驾驶的鲁M×××××号三轮汽车的所有人系其本人,该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强制保险条款规定,交强险死亡、伤残项下的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项下的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项下的赔偿限额为2000元。2012年山东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9446元,天津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13571元。事故发生后,被告王金题给付原告战术英赔偿款8125.4元。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无棣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事故证明及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所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王金题驾驶其所有的鲁M×××××号三轮汽车,与骑电动自行车的原告战术英发生碰撞,造成战术英受伤住院治疗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王金题作为鲁M×××××号三轮汽车的运行支配者和运营利益归属者,应依法赔偿原告战术英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王金题驾驶的鲁M×××××号三轮汽车未投保交强险,其作为投保义务人,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原告战术英的损失。对原告战术英的残疾赔偿金按2012年天津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相关标准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并结合滨州无棣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战术英的残疾赔偿金为13571元×20年×10%即27142元。对原告战术英的误工费和护理费按农村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参照鉴定意见,其误工费为44.44元×90天即3999.6元,护理费为7天×44.44元×2人(住院期间)+44.44元×50天(院外休养期间)2844.16元。原告战术英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为7天×50元即350元。被告王金题的侵权行为给原告战术英造成了一定的精神伤害,根据本案实际,支持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原告战术英主张的交通费过高,根据其住所与就医、鉴定地点的距离,支持600元。原告战术英主张的二次手术费5000元,因其尚未发生,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金题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战术英医疗费7666.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50元、误工费3999.6元、护理费2844.16元、残疾赔偿金27142元、交通费6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共计43602.56元(含已给付的8125.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原告战术英负担5015元,被告王金题负担78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田新民审 判 员 李小艳人民陪审员 崔金銮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