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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民申字第959号

裁判日期: 2014-04-20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孟建荣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孟建荣,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怀柔区分中心,北京昌泰兴业地产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申字第95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孟建荣,女,1959年9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张艳玲,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怀柔区分中心。法定代表人:周相民,主任。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昌泰兴业地产中心。法定代表人:许宏伟,主任。再审申请人孟建荣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怀柔区分中心(以下简称土储怀柔分中心)、北京昌泰兴业中心(以下简称昌泰中心)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终字第016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孟建荣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未查明本案的事实。判决书没有对案件事实的表述,也没有对证据的认定。孟建荣取得的补偿严重偏离同一拆迁范围内同地段同类型的被拆迁二层房屋,孟建荣与被申请人的利益严重失衡,属于显失公平。二审法院故意歪曲孟建荣显失公平的理由,从同地同房的最终补偿利益的合同结果比较,孟建荣少得近百万元补偿款,在此,显失公平已经成立。被申请人利用其在补偿标准确定上的身份和权力上的优势,孟建荣在拆迁补偿方面的无经验、知识欠缺和草率签订合同的劣势,剥夺了孟建荣的异议权和取得类似市场价格的利益权。孟建荣要求撤销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法律依据充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我提出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孟建荣与土储怀柔分中心、昌泰中心签订有合法有效的《拆迁补偿协议》,协议签订后,孟建荣未按协议约定履行腾退义务,怀柔区法院依法对孟建荣的宅院内的地上物进行了执行。土储怀柔分中心、昌泰中心通过提存方式履行了支付拆迁补偿款的义务。孟建荣针对补偿标准问题提出异议并以显失公平为由提出撤销《拆迁补偿协议》,依据不足,二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孟建荣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孟建荣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立杰代理审判员  苏 伟代理审判员  李 林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白 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