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榕民终字第1486号
裁判日期: 2014-04-20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林静奇与刘华山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静奇,刘华山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榕民终字第14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静奇,男,汉族,1982年4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平和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华山,男,汉族,1976年7月13日出生,住湖北省当阳市,系台江区丹厦世茂房产中介经营者。上诉人林静奇因不服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2014)台民初字第1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林静奇上诉称:被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合同履行地在台江区。本案中,上诉人业务繁忙,未亲自去标的房产实地考察,接受被上诉人的媒介服务基本通过电话沟通。合同签订地亦不在台江区。上诉人户籍地在福建省平和县,根据民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居间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作为原审原告,有权选择向合同履行地法院提起诉讼。本案系居间合同纠纷,根据讼争合同的约定,被上诉人作为居间方,其提供的居间服务为向上诉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由于被上诉人提供的营业执照显示被上诉人的经营场所为福州市台江区广达路222号世茂茶亭臻园商业楼X#楼X层XX商铺,且被上诉人提供的居间服务促成上诉人与案外人陈秀彬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该买卖合同所指向的标的物位于福州市台江区,原审法院据此认定讼争合同履行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佳佳代理审判员 汪 霞代理审判员 雷晓琴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林赵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