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桦法执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4-04-20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那佰学与被执行人刘喜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那佰学,刘喜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桦法执字第69号申请执行人那佰学,身份证号码230826195411270017,男,1954年11月27日出生,满族,工人,现住桦川县悦来镇。被执行人刘喜文,身份证号码230826195911170041,男,195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桦川县悦来镇东风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2011)桦民初字第478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申请执行人那佰学与被执行人刘喜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于2014年1月29日向被执行人刘喜文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被执行人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2011)桦民初字第47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沈利人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天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