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九法民初字第12876号
裁判日期: 2014-04-02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钟华等与钟佳强,黄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华,田元芬,钟佳强,黄涛,蒲荣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合川支公司,重庆新桥医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九法民初字第12876号原告钟华,男,198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原告田元芬,女,196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张正华,男,1957年5月5日出生,汉族。钟俊钦,男,200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杰,重庆竞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钟佳强,男,197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黄涛,女,196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徐振华,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蒲荣均,男,汉族,1972年6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方志川,重庆市金状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合川支公司,地址重庆市合川区将军路10号底楼,组织机构代码74747859。负责人周栩苇。委托代理人涂锐,重庆中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第三人重庆新桥医院,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新桥正街186号。法定代表人任家顺,职务为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华、田元芬、张正华、钟俊钦诉被告钟佳强、黄涛、浦荣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合川支公司、第三人重庆新桥医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钟华、田元芬、张正华、钟俊钦于2014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华、田元芬、张正华、钟俊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华、田元芬、张正华、钟俊钦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钟华、田元芬、张正华、钟俊钦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霄敏二〇一四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韩程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