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河中法立民终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4-04-02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黄志聪黄贞妹黄石应侵权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河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志聪,黄贞妹,黄石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中��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河中法立民终字第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志聪。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贞妹。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石应。上诉人黄志聪不服河源市紫金县人民法院(2014)河紫法立民初字第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称:两被上诉人损毁其祖坟造成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紫金县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其起诉是错误的,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被上诉人未作答辩。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和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十条:“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一)耕地、林地……”。故上诉人在法律法规生效后所建造的地坟依法不受法律保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骆志艺审 判 员 黄连平代理审判员 吴静明二〇一四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黄 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