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岩刑执字第3334号
裁判日期: 2014-04-02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许龙文抢夺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许龙文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岩刑执字第3334号罪犯许龙文,男,1987年8月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漳浦县,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6日作出(2012)平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龙文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宣判后,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6月28日作出(2012)漳刑终字第107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6年5月11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许龙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3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许龙文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二年八月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累计获得达标分十分;获得二〇一三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罚金800元。本院认为,罪犯许龙文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许龙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11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景彤审 判 员 黄美华代理审判员 陈煌华二〇一四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陈晓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