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鹿民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4-04-02
公开日期: 2015-06-21
案件名称
原告董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鹿民初字第136号原告董某某,女,汉族,1986年7月6日生,住鹿邑县玄武镇。被告赵某某,女,汉族,1989年12月1日生,住鹿邑县玄武镇。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4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振二〇一四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韩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