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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鹿民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4-04-02

公开日期: 2015-06-21

案件名称

原告董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鹿民初字第136号原告董某某,女,汉族,1986年7月6日生,住鹿邑县玄武镇。被告赵某某,女,汉族,1989年12月1日生,住鹿邑县玄武镇。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4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振二〇一四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韩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