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4-04-02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东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抚养费纠纷执行21案裁定书
法院
东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焦某,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东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刘某(局长)。被执行人焦某,农民。被执行人宋某,农民。申请执行人东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焦某、宋某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东行执字第61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东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焦某、宋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裁定书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执字第2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被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务,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裁定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印祥二〇一四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庄浩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