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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初字第0444号

裁判日期: 2014-04-02

公开日期: 2014-07-29

案件名称

丁某某与蔡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蔡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0444号原告丁某,女,1979年9月1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顾旭锋,江苏开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德浩,江苏开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某,男,1979年12月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与被告蔡某夫妻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于2014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丁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此款已由丁某预交),由丁某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莉娜二〇一四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陆 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