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户民初字第00560号
裁判日期: 2014-04-02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屈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户民初字第00560号原告屈某,男,1984年10月17日生,汉族。被告张某某,女,1984年7月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屈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屈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XX峰二〇一四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沈化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