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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梅民初字第1167号

裁判日期: 2014-04-02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三明市天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林轶霞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明市天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林轶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梅民初字第1167号原告三明市天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三元区。法定代表人阙连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滨海,男,汉族,1963年5月17日出生。被告林轶霞,男,汉族,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三明市天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林轶霞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没有规避法律,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明市天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三明市天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丁捷二〇一四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邹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