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桓执字第129-1号
裁判日期: 2014-04-02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县支行与汤正安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县支行,汤正安,伊继明,伊善国,伊玉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桓执字第12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县支行。住所地:桓台县索镇中心大街673号。法定代表人:宗新,行长。被执行人:汤正安。被执行人:伊继明。被执行人:伊善国。被执行人:伊玉峰。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汤正安、伊继明、伊善国、伊玉峰无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县支行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桓商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的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汤正安、伊继明、伊善国、伊玉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夏 军审判员 徐 亮审判员 鲍贻荣二〇一四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陈 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