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涵民初字第502号
裁判日期: 2014-04-02
公开日期: 2014-04-16
案件名称
福建顺欣物业有限公司涵江分公司与陈秋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顺欣物业有限公司涵江分公司,陈秋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涵民初字第502号原告福建顺欣物业有限公司涵江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负责人胡新虎。委托代理人唐新锋,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委托代理人房文轩,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被告陈秋栋,男,1966年1月7日出生,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顺欣物业有限公司涵江分公司与被告陈秋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顺欣物业有限公司涵江分公司以被告已支付拖欠的费用为由,于2014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建顺欣物业有限公司涵江分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顺欣物业有限公司涵江分公司撤回对被告陈秋栋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五十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二十五元,由原告福建顺欣物业有限公司涵江分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郑剑伟二〇一四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黄淑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