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广水民初字第00287号
裁判日期: 2014-04-02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水市支行与刘永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水市支行,刘永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广水民初字第0028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水市支行。诉讼代表人吴少成。被告刘永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水市支行与被告刘永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水市支行于2014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永华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水市支行撤回对被告刘永华的起诉。诉讼费100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水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周勇军二〇一四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应金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