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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榆民初字第1138号

裁判日期: 2014-04-02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徐春玲与赵庆阳、赵立新、赵立娟、赵立国、赵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春玲,赵庆阳,赵立新,赵立娟,赵立国,赵立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榆民初字第1138号原告徐春玲,现住榆树市。被告赵庆阳,现住榆树市。被告赵立新,现住榆树市。被告赵立娟,现住榆树市。被告赵立国,现住榆树市。被告赵立均,现住榆树市。原告徐春玲诉被告赵庆阳、赵立新、赵立娟、赵立国、赵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晓红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2月20日,原告与五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五被告共有的座落在榆树市环城乡东沟村老边屯32平方米住宅(私有房屋所有权证为吉房权环字第9602030号)卖给原告,现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买卖合同有效。五被告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原告徐春玲与被告赵庆阳、赵立新、赵立娟、赵立国、赵立均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蔺海涛二〇一四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 王 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