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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0555号

裁判日期: 2014-04-02

公开日期: 2014-07-31

案件名称

蔡超与高扬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超,高扬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0555号原告蔡超,男,198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高扬,女,198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蔡超与被告高扬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超于2014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高扬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蔡超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超撤诉。案件受理费69元,由原告蔡超负担。本裁定经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智斌二〇一四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明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