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0555号
裁判日期: 2014-04-02
公开日期: 2014-07-31
案件名称
蔡超与高扬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超,高扬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0555号原告蔡超,男,198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高扬,女,198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蔡超与被告高扬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超于2014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高扬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蔡超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超撤诉。案件受理费69元,由原告蔡超负担。本裁定经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智斌二〇一四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明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