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鹤法刑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4-04-02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刘某窝藏、包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窝藏、包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江鹤法刑初字第93号公诉机关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男,198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职业:鹤山沙坪街道新潮流皮行做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鹤山市。2004年8月2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8年6月1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11月2日被羁押,同年12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广东省鹤山市看守所。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检察院以鹤检公诉刑诉(2014)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包庇罪,于2014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德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2日凌晨1时许,李嘉俊(另案处理)驾驶其粤A×××××黑色奥迪A7轿车沿鹤山市人民东路从沙坪往广州方向行驶,至御景湾销售中心门前路段时碰撞行人麦X桂,造成麦X桂当场死亡和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嘉俊驾车逃逸。被告人刘某在明知李嘉俊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情况下,于当日凌晨3时许到达事故现场向在场公安人员自称其为肇事司机,并于到案后一直作虚假供述包庇李嘉俊。经鹤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嘉俊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麦X桂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指被告人刘某有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刘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提请法院依法惩处。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当庭宣读并出示了到案经过和破案经过、被告人刘某的供述、证人吕X峰、李某、张某甲、杨某、施某、侯某、张某乙、麦某甲、麦某乙、申X发的证言、鉴定意见、身份证明材料、现场勘查笔录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有异议,辩称其就是案发当日驾驶粤A×××××黑色奥迪A7轿车的肇事司机,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不承认其包庇李嘉俊的犯罪事实。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日凌晨1时许,李嘉俊(另案处理)驾驶其粤A×××××黑色奥迪A7轿车沿鹤山市人民东路从沙坪往广州方向行驶,至御景湾销售中心门前路段时碰撞行人麦X桂,造成麦X桂当场死亡和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嘉俊驾车逃逸。被告人刘某在明知李嘉俊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情况下,于当日凌晨3时许到达事故现场向在场公安人员自称其为肇事司机,并于到案后一直作虚假供述包庇李嘉俊。经鹤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嘉俊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麦X桂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上述事实,有经过本院庭审示证和质证并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所证实:到案经过及破案经过2013年11月2日1时05分,鹤山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接报称,在鹤山市沙坪街道人民东路小肥羊菜馆门前路段,一辆小车(粤A×××××)碰撞行人,一人受伤,小车肇事逃逸。经查该事故是一起小车碰撞行人的交通事故,事故造成行人当场死亡,粤A×××××小型轿车驾驶员驾车逃离现场。交警在御景湾售楼部后面的新潮流皮业门前找到了肇事逃逸的粤A×××××小型轿车。过了不久,一位名为刘某的男子在事故现场自称是该事故的肇事司机,民警将其带到交警部门调查。经查,刘某的供述与事故事实不相符,鹤山市公安局当日对其刑事拘留。鉴定意见(一)鹤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嘉俊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死者麦X桂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二)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死者麦X桂生前系因交通事故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三、相关书证材料1、户籍材料:证实被告人刘某的户籍及出生情况。2、前科材料:(2004)江中法刑一初字第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刘某2004年8月2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8年6月13日刑满释放。3、死者家属麦某甲提供的说明材料及有关现金存款单复印件,证实案发后御景湾房地产公司赔偿125万元现金给死者家属。4、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证实2013年12月3日李嘉俊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拘在逃的情况。四、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明交通事故案发现场位于鹤山市沙坪街道人民东路御景湾销售部前路段,现场遗留有粤A×××××蓝色号牌一个,肇事车辆粤A×××××黑色奥迪A7轿车停放在鹤山市沙坪街道铁夫路新潮流皮行门口的情况。五、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1、证人吕X峰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是富域实业有限公司老板李X雄的私人司机,车牌为粤A×××××奥迪小轿车的车主是老板的儿子即公司的项目发展负责人李嘉俊,平时一般是李嘉俊使用,也有其他人借用,车辆的支出是富域实业有限公司负责的。2013年11月2日约凌晨1时许其接到李嘉俊的电话称他的车撞到人了,其问是否严重,他说不知道,是在麦田咖啡门口发生的交通事故。约10分钟后其就到达事故现场,围观的人告诉其发生了交通事故,撞死了一人,逃逸了。其听完后就在现场致电李嘉俊:“怎么会发生这么大的事情,是谁开的车?”李嘉俊说:“是我开的车。”其问李嘉俊在哪里,他说他在新潮流皮行,其就赶过去了。到达新潮流皮行后其看到李嘉俊和他的几个朋友,共约4、5个人,有男有女的。其问李嘉俊开车有多快以致撞得那么厉害,他说:“车速约40、50公里每小时,是那个人横过马路,我躲避不及。”其建议李嘉俊通知家人,他不愿意。其见事态严重就通知了老板娘吕X仪和老板李X雄。李X雄不久就赶到事故现场了,其和李X雄碰面后就一起进了售楼部,李X雄问其愿不愿意顶替承认,其意识到事态严重就拒绝了。约凌晨2时许,一位其见过两三次但不认识的、长得黑黑实实、年约30岁的短头发男子到其公司,并去自首承认是他开车的。其没有见过该名男子在公司和新潮流皮行上过班。后来其去到新潮流皮行见到了出事车辆损毁很严重,挡风玻璃都碎了。事故发生后其就没有见过李嘉俊了。2、证人李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11月1日晚上其和李X俊、张某甲、施某,到翡翠明珠酒吧喝酒。后又有两名之前一起喝过酒但是不熟悉的女子过来。喝完酒后有人提议转场,于是由李嘉俊开他的黑色奥迪车(车牌号开头是粤A)载着他们四男两女离开。当时张某甲坐在副驾驶座,其坐在后排右边,往左依次是施某和两名女子。大约几分钟后,到了御景湾售楼部对面马路上时,其听到“嘭”的一声,其抬头一看,车的前挡风玻璃碎了,车慢慢减速,最后停在御景湾售楼部车库里。他们全部下车,大家一起讨论这件事,李嘉俊走开打电话了。不久李嘉俊就叫他们进去售楼部,两个女的先行离开了,他们四个男的一起进了售楼部。约十多分钟后,一名年约30岁、比较胖、身高约一米七、讲广东话的男子进来了,但不停地打电话。他们四人上楼等几个小时后门外路上的人都散去了才回家。临走前另一名年约50岁、身高约一米七、头发较长、偏瘦的男子交代他们不要打电话并且不要把这件事跟任何人说。事故发生当晚李嘉俊有喝酒。3、证人张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11月初一天的凌晨,其和李嘉俊、李某、施某在翡翠明珠喝酒,后陆续有几个其不认识的年轻女子过来和他们喝酒。喝完酒后(具体时间忘记了)他们由李嘉俊驾驶其奥迪A7轿车载他们离开。当时其坐在副驾驶座,后排坐着李某、施某和另外两名女子。离开翡翠明珠约10分钟后,当时车辆行驶在一条直马路上(具体地点其不清楚),车速约130公里每小时。突然有个人从道路中间防护草带里走出来,李嘉俊反应不及,车的左前角撞到了那个人,那个人被撞飞了砸在车前盖和车前挡风玻璃上,接着就消失了。李嘉俊刹车,但是并没有下车观看,停了大概一两秒后他就开车直行后又掉头直行离开现场,期间车前挡风玻璃全部裂开了,车辆最后停在一个店铺门前,那里有很多树。李嘉俊停好车后他们就下车,但是其看到车前盖凹下去了。不久一名中年男子到来并和李嘉俊到一旁说话。随后李嘉俊带他们步行到御景湾销售中心,两名女子先行离开。他们来到销售中心的办公室休息,此时李嘉俊的父亲李X雄来到办公室并把李嘉俊叫出去。天亮后他们就各自离开了。4、证人杨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11月初一天晚上21时许,其和嘉俊、施某、X泽、阿成、侯某在翡翠明珠喝酒。他们六个人一起喝酒到凌晨0时许就上了嘉俊的车离开了。当时其和侯某、施某、X泽坐后排,阿成坐在副驾驶座,嘉俊坐在驾驶座位负责开车,车辆离开停车场后就右转入文明路往文边方向驾驶了。之后其低头休息,并没有留意车辆如何走向,不过感觉车速非常快。到了御景湾前面马路时,突然其听到“嘭”一声,其抬头一看,车前挡风玻璃全都裂开了,车内不知道谁说“撞到人了”。嘉俊就刹车减速前行并兜回御景湾销售中心背后的车库停车了。下车后其看到车前盖凹下去了。不久一名身高约170厘米的中年男子到达,其看了一眼出事的奥迪轿车后就和嘉俊、施某、X泽进了御景湾销售中心里面,其和侯某则先回家了。李嘉俊当晚在翡翠明珠有喝酒,车辆离开翡翠明珠后一直是嘉俊开车的。5、证人施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11月1日晚上我和李嘉俊、张某甲、李某、杨某及一女子在翡翠明珠酒吧喝酒。凌晨0时许,由李嘉俊开他的黑色奥迪A7轿车载着他们四男两女离开。当时张某甲坐在副驾驶座,其和其他人坐后排。上车后其就睡觉。一会儿,听到“嘭”的一声,其睁开眼一看,车的前挡风玻璃破裂,有人说:“撞到人了。”后李嘉俊减速开车开到御景湾售楼部后面的停车位。他们下车,其看见车前盖凹下去。两个女的先行离开了,他们四个男的一起进了售楼部。当他们走到售楼部门前时,看见前面马路有警车、警察,其才知道刚才就是在御景湾前面撞的人。后李嘉俊的父亲过来将李嘉俊叫到旁边办公室。差不多天亮其和张某甲、李某就离开回家。6、证人侯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11月月初一天21时许,杨某打电话叫其一起出去喝酒。到翡翠明珠时约22时,当时有四个年龄都是20来岁的男的在那里喝酒,一个肥肥的男子叫“阿成”,有一名高高瘦瘦的、一名戴眼镜的和一名中等身材的,但是其不知道他们的名字。到了大约凌晨喝完酒了,他们四男两女就一起下楼到翡翠明珠停车场上了一辆黑色奥迪小汽车,其中高高瘦瘦的男子负责开车,他当时有喝酒。到了鹤华中学附近路段时,突然车辆急刹车,其听到阿成说:“怎么办?”当时车辆没有停车,一直开到御景湾售楼部的车库内。他们都下车后,那个高高瘦瘦的人就说撞到人了,他们都在问怎么办。几分钟后,一名中等身材、身高约一米七、年约30岁的短发男子到来。这时戴眼镜的和中等身材的男子就叫他们先离开。之后他和杨某就回家了。几天后其通过微信知道当晚其坐的那台车撞死人了,而驾车人叫李嘉俊。7、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证实,其是刘某的妻子。刘某亲口跟其说他在十里方圆的石场做记数,月收入3000元左右,但是其不清楚具体工作单位和石场老板。刘某平时开电动车上班,他还有一台未上牌的白色小汽车,是他老板出一半钱给他买的,其家除了刘某的工资以外,没有其他收入来源了。2013年11月1日晚21时许刘某和其以及儿子到中东西吃烧烤,22时20分经过人人乐时其曾经看过时间,22时45分左右他们回到家后其和儿子就休息了,刘某就在客厅看电视,后来他接到朋友的电话就出去了,出门前告诉其说很快会回来,当晚他没有开小汽车或电动车出去。结果一整夜都没有回来。其不知道是谁叫他出去,当晚刘某也没有喝过任何酒。刘某出去后我没有打过电话给他。8、证人麦某乙的证言证实,本案中的死者麦X桂是其表姐。2013年11月2日凌晨1时许,其和妹妹麦X娇、表姐麦X桂在麦田咖啡对面的宵夜档吃完后各自回家。麦X桂往麦田咖啡方向横过马路,其目送她走到中间的安全岛后,其和妹妹就往中东西方向走。其刚走出3、4米就听到“嘭”的一声,接着是刹车声,其立刻扭头向对面马路望过去,看到现场有人在围观,其马上打给其表姐,电话能打通但没人接听,其跑过公路查看发现其表姐躺在最左侧车道上。其没看到是什么车撞到其表姐,但是从现场的散落物看是一辆奥迪轿车撞的,现场其还看到一个遗留下的车牌粤A×××××。9、证人申X发的证言证实,其是嘉欣休闲所的保安。2013年11月2日1时许,其在单位门口值班,突然听到“嘭”的一声,其看到马路对面有一个人被撞飞了,一辆黑色的小轿车在靠右侧的车道停了一下,其跑过去的期间,该小轿车沿人民东路往沙坪加油站方向驶去。六、被告人刘某供述及辩解1、被告人刘某2013年11月28日前在公安机关供述,2013年11月1日凌晨1时许其驾驶粤A×××××黑色奥迪A7轿车准备送老板胡X新的三个朋友去广州,其驾车沿鹤山市人民东路从沙坪往广州方向行驶,至御景湾销售中心门前路段时碰撞到一个过马路的行人,其因为害怕就继续驾车离开现场。回到新潮流皮行门口的停车位上,接着其下车回到皮行,见到现场交警后就上前自首了。其不知道车里载着的人的去向,其也没有打电话报警。发生碰撞后其听到后排的人说要报警,但实际有否报警其并不知道。2、被告人刘某2013年11月28日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之前其大脑混乱,目前其非常清晰,其供述案发时是自己一个人驾驶粤A×××××黑色奥迪A7轿车发生交通事故的。3、被告人刘某在2013年12月4日在公诉阶段的供述,11月28日其向公安机关交代的属实,之前的笔录均在其不清晰的情况下供述的。案发当天晚上其驾驶粤A×××××黑色奥迪A7轿车送完老板胡X新回家后就开车去到翡翠明珠,之后在那里坐在车上睡觉,睡到凌晨1时许,就驾车经过案发现场发生交通事故。被告人刘某一直供述其是驾车撞死行人的肇事人,辩解其没有替人顶包,但其供述一直在变化,另有多名证人证明案发时驾车的肇事人是李嘉俊,被告人刘某的供述不可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被告人刘某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且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辩称其是交通事故的肇事人,其没有替人顶包,经查,现有交通肇事在场证人吕X峰、李某、张某甲、杨某、施某、侯某的证言,证实整个交通肇事的案发经过以及肇事人为李嘉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李嘉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有法医尸体检验意见,证实事故死者的死因等,故被告人刘某的供述与辩解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2日起至2014年7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冯权胜人民陪审员 林群英人民陪审员 胡换花二〇一四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吕嘉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