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山民初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4-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王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山民初字第228号原告:王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闫绍付,山东宝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某,农民。原告王某诉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经合法传唤,原告王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某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 范 祥 法二〇一四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孙丽华存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