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中法立民终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4-04-02
公开日期: 2014-05-27
案件名称
冯章与陆卓群、陆艳群、陆妙群、陆巧群、陆永群、梁国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章,陆卓群,陆艳群,陆妙群,陆巧群,陆永群,梁国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中法立民终字第2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冯章,男,汉族,1979年11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阳山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陆卓群,男,汉族,1975年10月2日出生,住广西天峨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陆艳群,女,汉族,1977年5月25日出生,住广西钦州市钦北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陆妙群,男,汉族,1979年6月19日出生,住广西钦州市钦北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陆巧群,男,汉族,1980年12月8日出生,住广西钦州市钦北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陆永群,女,汉族,1985年5月18日出生,住广西钦州市钦北区。原审被告梁国锐,男,汉族,1983年3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负责人陈伟光。上诉人冯章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3)佛城法庙民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查明:上诉人上诉时,一并向本院提交了免交上诉费用申请书。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申请不符合司法救助的有关规定,作出了《不同意免交诉讼费通知书》。该通知书明确告知上诉人应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本案上诉费,否则将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于2014年2月28日收到了该通知书,但其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本案上诉费。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明知不按期预交案件上诉费的后果的情况下,仍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本案上诉费,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冯章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3)佛城法庙民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军代理审判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麦闻文二〇一四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