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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兴东民初字第00462号

裁判日期: 2014-04-02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立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立,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兴东民初字第00462号原告赵某立,男。被告王某,女,现羁押在某某市。原告赵某立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11年3月28日结婚,婚后无子女。结婚后双方感情一般,被告因诈骗罪于2013年6月16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2个月,现羁押在女子监狱。原告认为,现原告与被告的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原告已没有与被告维持婚姻关系的想法,维持这种名存实亡的婚姻已无意义,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离婚。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此案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11年3月28日结婚,婚后无子女。结婚后双方感情一般,被告因诈骗罪于2013年6月16日被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2个月,现羁押在女子监区。原告认为,现原告与被告的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被告的陈述笔录及原告与被告的结婚证书载卷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条规定,“一方依法被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被告不珍惜夫妻感情,触犯了法律,被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2个月,现羁押在女子监区,对家庭不能尽到自己的责任和义务,给原告在精神上造成较大的压力,现原告请求离婚,应视为两人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两人离婚。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 伟二〇一四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韩静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