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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寿商初字第965-1号

裁判日期: 2014-04-02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行与张俊国、王洪法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行,张俊国,王洪法,牟秀伟,张俊英,于连胜,山东大行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寿商初字第965-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行。被告张俊国。被告王洪法。被告牟秀伟。被告张俊英。被告于连胜。被告山东大行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行诉被告张俊国、王洪法、牟秀伟、张俊英、于连胜、山东大行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张俊国、王洪法、张俊英银行账户存款24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原告以其所有的寿国用(2006)第01004号、寿房权证羊口公字第××号、寿房权证寿光公字第××号房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俊国、王洪法、张俊英银行账户存款24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健二〇一四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侯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