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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沭庙商初字第0002号

裁判日期: 2014-04-02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葛志刚与蓝宝精灵锅炉江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志刚,蓝宝精灵锅炉江苏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沭庙商初字第0002号原告葛志刚。委托代理人陈德国、仲跻文。被告蓝宝精灵锅炉江苏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宗华。委托代理人李鲁信委托代理人薛辉。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1元,减半收取690.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祝红娟二〇一四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孟庆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