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沭庙商初字第0002号
裁判日期: 2014-04-02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葛志刚与蓝宝精灵锅炉江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志刚,蓝宝精灵锅炉江苏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沭庙商初字第0002号原告葛志刚。委托代理人陈德国、仲跻文。被告蓝宝精灵锅炉江苏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宗华。委托代理人李鲁信委托代理人薛辉。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1元,减半收取690.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祝红娟二〇一四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孟庆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