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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清佛法执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4-04-19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黄伟祺、黄可爱申请执行冯丽芬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伟祺,黄可爱,冯丽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清佛法执字第28号申请执行人黄伟祺。申请执行人黄可爱。被执行人冯丽芬。黄伟祺、黄可爱与冯丽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7日作出(2013)清佛法民二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照上述判决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冯丽芬欠黄伟祺、黄可爱货款6500元,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并负担本案受理费25元。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本案于2013年12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冯丽芬已停止经营洪发娱乐有限公司餐饮业,现下落不明,经查询本院辖区的金融机构、车管、房管,被执行人没有存款及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委托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冯丽芬在广州市辖区也无存款及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开庭听证,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法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4)清佛法执字第2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二、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光招审判员  范春晖审判员  蒋恩荣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帮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