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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延非执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4-04-19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南平市延平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抚养费纠纷执行案裁定书(25)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南平市延平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陈桂荣,徐勇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延非执字第239号申请执行人南平市延平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应文南,局长。被执行人陈桂荣,男,196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徐勇姬,女,197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关于南平市延平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陈桂荣、徐勇姬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南平市延平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延计生征决字(2011)第1801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南平市延平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2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义务人交纳社会抚养费30760元。本院在执行中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6080元,目前也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故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南平市延平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延计生征决字(2011)第1801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后,符合立案条件的,可立即予以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彬审判员 范泽寿审判员 吴淑玲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俊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