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延非执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4-04-19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南平市延平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抚养费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4)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南平市延平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邱永泉,陈金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延非执字第237号申请执行人南平市延平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应文南,局长。被执行人邱永泉,男,1978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陈金妹,女,197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关于南平市延平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邱永泉、陈金妹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南平市延平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延计生征决字(2011)第1800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南平市延平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2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义务人交纳社会抚养费30760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记录,目前也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故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南平市延平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延计生征决字(2011)第1800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后,符合立案条件的,可立即予以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彬审判员 范泽寿审判员 吴淑玲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俊杰 百度搜索“”